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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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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接見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3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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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到達本所之交通方式?
A:
一、搭乘捷運與公車
搭乘捷運淡水線至【捷運新店區公所站】,轉搭8、643、648、905、909、棕7、綠1、綠8、綠10等公車,至【頂城站】下車,步行至莒光路,沿清風園左側進入,約10分鐘可達。
二、自行開車
(一)高速公路
北二高安坑交流道下,往安坑方向行駛,至安康路左轉往碧潭方向,第三個紅綠燈至莒光路口右轉,沿清風園左側進入,約500公尺即達。
(二)市區道路
北新路或環河快速道路往碧潭方向,過碧潭橋後行駛安康路一段,第三個紅綠燈至莒光路口左轉,沿清風園左側進入,約500公尺即達。

 

Q:本所接見查詢服務電話?
A:接見查詢服務電話請直撥(02)8666-6432306307

 

Q:申辦接見登記之時間為何?
A:登記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補行上班日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00

 

Q:申辦接見應攜帶何種證件?
A:接見申請人應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有親屬或配偶關係限制之接見,則須再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以資證明接見人與收容人之關係;外籍人士請其提出護照、出入境許可證。

 

Q:因收容對象不同,何人得申請接見?接見次數為何?
A:收容人接見依下列規定:
一、接見之對象
(一)受刑人
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未編級及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得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二)受觀察勒戒人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
(三)受戒治人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受戒治人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所謂最近親屬包含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侄、姑、姨、外甥)、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2條及1123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視為家屬」。
二、接見次數
109715日起,本所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限制如下:
(一)受刑人
依監獄行刑法第68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二)受觀察勒戒人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第2項,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
(三)受戒治人
依戒治處份執行條例第22條第2項,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

 

Q:申辦接見有何限制及注意事項?
A: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1.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2.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3.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4.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品者。
5.冒名頂替他人者。
6.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7.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3人為限。

 

Q:何謂遠距接見?
A:法務部為使收容人家屬免於奔波至較遠之監所探視收容人,受舟車勞頓之苦,可利用視訊科技設備( 如攝影機、電視機、麥克風等),透過寬頻網路連線,直接於住處附近之監所與收容人所在之監所辦理接見作業。

 

Q:何人可以辦理遠距接見?
A:
一、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侄、姑、姨、外甥)、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二、同囚共黎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指配偶和直系親屬分別在不同監所服刑者,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報告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Q:如何辦理遠距接見?
A:
一、請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可至本所網站下載或至遴近矯正機關、本所接見室索取。(請求接見日期及時間記得填寫,以利申請時效)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之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接見日一週將前述資料以傳真或掛號郵寄至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本所傳真號碼02-86665069
三、本所收受申請後,將由專人撥打申請單聯絡電話予申請人,通知資料審查結果及核准接見日期和時間。
四、申請人應於接見排定時間至申請之鄰近矯正機關辦理,並應持足資證明證明文件(如身分證)
五、遠距接見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限(以排定時間為準),敬請申請人提早10分鐘至排定之矯正機關辦理,以免影響接見時間。

 

Q:何謂預約接見?
A: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可以預約方式辦理接見之申請。

 

Q:何人可以辦理預約接見?
A: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Q:如何辦理預約接見?
A: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電話或現場預約方式為之
(一)網路預約者,請登入預約網站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二)電話預約者,請直撥本所預約接見專線 02-86666432#306307 向承辦人預約即可。
(三)現場預約者,請於本所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前一日以網路http://www.vst.moj.gov.tw或電話02-86666432#306307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三、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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