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醫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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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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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收容人在所內如有疾病如何處理?
答:所內聘有醫師看診一般科、精神科、感染科,收容人只要提出看病申請即可獲得適當治療;遇有所內醫療資源無法處置之疾病,由收容人提出外醫申請報告,經所內醫師評估病情需要核可由所長核准後即可安排戒護外醫,遇收容人病情危急,本所會主動緊急戒護外醫。戒護外醫治療期間視為在所執行算入刑期之內,以收容人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為原則。
問:收容人看病的費用由誰來負擔?
答:所內一般門診之藥費由本所公費支付,其他如牙科及戒護外醫之費用,需由收容人自行負擔。
問:收容人如何申請寄入藥物?
答: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受戒治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後,由戒治所代購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檢附診斷證明書及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開立建議自購藥品處方箋,及由收容人自行提出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准發與包裹單,收容人將包裹單寄回家中;家屬寄入藥物後,衛生科檢查及分包後交場舍主管予收容人服用。(寄入包裹程序請參考-寄物篇)
問:申請寄藥之流程為何?
答:
(一)需先經本所醫師或所外醫師看診:
1.經本所醫師看診,開立診斷證明或處方箋者,家屬(限最近親屬)不需持包裹單得逕自接見室寄入藥品,惟需填寫保證書及藥品登記簿。
2.經所外醫師看診,開立診斷證明或處方箋者,家屬(限最近親屬)不需持包裹單得逕自接見室寄入藥品,惟需填寫保證書及藥品登記簿,並附完整藥袋。
(二)為家屬以郵寄(外貼包裹單、內含完整藥袋及藥品)方式寄入本所。
問:有重大疾病可否申請保外就醫?
答:
(一)法令依據: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辦理。
(二)要件:
1.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保外醫治 (核准權在法務部)。
2.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以上,應電請法務部核准)。
(三)程序:
1.一般保外: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資料→機關報法務部→法務部審核→法務部核准→家屬至機 關所在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2.先行保外: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資料→函請機關所在地檢察署依職權處分→通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具保手續→具保釋放後,陳報法務部。
(四)其他規定:
1.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2.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3.保外醫治期間本所將不定期派員查看病情,以作為是否需辦理展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