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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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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寄物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 資料點閱次數: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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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寄入菜餚有何限制規定?
A:
一、送入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所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例如各種含酒精類食物或燉中藥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違反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所定無法施以檢查者,包含飲食或物品為結晶狀、粉狀、液態、膏狀、冷凍、醃漬、未去殼、未切剁等狀態,致機關無法檢查者;所定經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食用者,包含茶葉。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所定易腐敗者,包含生食、生鮮食品、乳品;所定有危險性或有害者,包含具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之飲食或物品;所定不適於保管者,包含物品體積過大致機關無適當處所保存放置、送入動、植物等情形;所定有妨礙衛生疑慮者,包含沾染排泄物等不潔之飲食或物品。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包含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或羈押法第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受刑人或被告施以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之懲罰期間、依監獄行刑法第44條第3項或羈押法第35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或依監獄行刑法或羈押法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進行物品管制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四、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五、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六、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七、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

 

Q:受戒治人何時可以寄入菜餚?
A: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飲食不得送入。但遇特定節日開放送入飲食時,本所將事先公告於本所網站電子公佈欄及接見室。

 

Q:如何寄入包裏?
A:寄入包裏(書籍、眼鏡、衣物等)程序如下:
一、寄入包裹需由收容人事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郵寄包裏明細單」,由收容人將此包裏單寄回家中。
二、家屬收到後,可持包裏單及上面所申請之物品,至本所接見室辦妥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時,亦可至郵局以寄送包裏方式寄入,並將「包裏單」張貼於包裏外側,以茲識別。
三、寄入之包裏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包裏單者,逕退還原寄人。
四、寄入包裏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寄回。

 

Q:可否寄入醫療藥品?
A:由所內收容人事先以報告提出申請(需檢附診斷證明、醫師處方箋等),經核可後發予包裏單,以寄入包裏之程序(如上)寄入,由衛生科專業人員審查合格後,始核發予收容人使用。

 

Q:如何寄入金錢?
A: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日常生活用品等之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新台幣300元,故請儘量不要寄送太多金錢,除非因自費醫療或繳交「勒戒費用」,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以免造成收容人養成奢侈浪費習慣,其寄入方式如下:
一、接見時由接見窗口寄入。
二、以匯票掛號郵寄寄入。
三、以現金袋郵寄(此種方式不建議採用,避免有偽鈔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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