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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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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其他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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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戒治時間需要多久?戒治多久後可以辦理停止戒治?

答:目前法律規定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最長不逾一年;而申請停止戒治,則需視受戒治人的在所表現及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各期考核成績而定,滿六個月以上才能向檢察官申請停戒。

問:戒治所人員會在收容人戒治期間發函或打電話向家屬索取戒治費用嗎?

答:不會,戒治所工作人員不會在受戒治人戒治期間向家屬索取費用,會待受戒治人出所當日才結算所需繳納之費用(以日計費),從受戒治人在所保管金額中扣繳,不足之餘額由受戒治人出所後,再親自到所繳納或以劃撥方式繳納,如未在繳納期限內完納,本所會發函催繳,逾期不繳納者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家屬如遇有可疑情形請與本所總務科保管人員連絡(總機轉164)。

    另本所相關社工員或心理輔導人員因戒毒輔導需要,與家屬進行書面或電話連絡時,也不會提及任何繳費之事,如有類似情形發生,請家屬提高警覺,與本所查證,避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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