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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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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通訊設備預約接見實施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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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相關連結

一般接見注意事項 預約接見實施方式 預約接見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通訊設備預約接見實施方式

一、申請對象、條件及期間

考量行政作業時間之需要,請求接見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申請事由之相關文件於下列規定期間內提出:

(一)應於請求接見日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之事由:

1.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本所接見。

2.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本所接見。

3.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未便至本所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4.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未便至本所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5.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未便至本所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6.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未便至本所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二)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生命危險之請求接見者,應於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

(三)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情形之請求接見者,依實際需要提出。

(四)上述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為預約日期前七日000時起至前二日下午15:00時止。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二、申辦方式及流程

(一)遠距接見

1.請至本所網站下載「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網址為https://www.sdb.moj.gov.tw/315071/315096/315098/576119/post,填妥相關資料後,於請求接見日期一週前郵寄掛號或傳真02-86665069至本所提出申請。

2.曾於本所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請求接見日期一週前,以電話02-86667205向本所提出申請。

3.每次接見以三人為限,請求接見者應攜帶證件於排定時間前至受理遠距接見之矯正機關辦理報到手續。

4.預約時間為上班日,下午14時至1630分,每半小時一梯,共5梯。

(二)行動接見

1.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註冊,並進行開通及申請,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經機關核准後,系統於接見日前一日下午16時傳送訊息(簡訊/E-mail)通知。

2.行動接見需以智慧型手機開啟「矯正署行動接見2.0(AndroidiOS均可下載)App進行接見,連線產生的數據費用由請求接見人自行負擔,並請於網路順暢及安靜處所進行,以獲取最佳連線品質。

3.每次接見以三人為限,且每位接見人均需事先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註冊申請。

      4.請求接見者於指定時間開啟簡訊內的網址進行連結,接見開始前,請出示證件供本所人員核對。

5.預約時間為上班日,上午9時至1130分,下午14時至16時30分,每半小時一梯,共10梯。  

(三)電話接見

1.請至本所網站下載「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網址為https://www.sdb.moj.gov.tw/315071/315096/315098/576119/post,填妥相關資料後,於請求接見日期一週前郵寄掛號或傳真02-86665069至本所提出申請。

2.本所收受申請後,收容人如遇出庭、接見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於預約時間辦理接見者,本所將另行安排時間回撥。

3.請求接見者於接獲本所電話時,請提供個人資料供本所人員核對。

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次數之限制: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本所得依相關規定調整加減之。(備註:與遠距接見、電話接見次數併同計算之)

四、本所依規定得拒絕申請事由

(一)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二)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及人數辦理。

(三)請求接見者未依本所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得拒絕之。

(四)請求接見者或本所收容人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他法規,本所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五、本所依規定得中止接見情形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備。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本所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監聽。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本所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六、注意事項

(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梯次三十分鐘為限,前5分鐘進行證件核對作業,後25分鐘為接見時間。

(二)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若經查獲有假冒、偽造或變造身分方式之申請者,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四)本項預約接見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服務。

(五)收容人於預約接見日,因出庭、借提或其他因素無法辦理接見者,由本所以電話通知取消其預約。

(六)本實施方式未規範之事項依接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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