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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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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 資料點閱次數: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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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民國 109 年 715日 施行 )

 

一、接見對象及次數

(一)受刑人:

1.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

2.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接見次數如下: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任1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1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天1次(為不影響本所管理及其他受刑人接見時間,每天以1次為原則)。

(二)受戒治人:

1.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

(三)受觀察勒戒人:

1.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

二、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一)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3人為限。

(二)接見登記時間: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0分至11時、下午13時30分至16時。

2.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上。

3.國定例假日如有加班辦理接見,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公告。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人數限制。

(四)接見交談時間,每次以30分鍾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

三、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

(一)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五)二親等內之姻親:岳父母、婿媳、姊夫、妹婿、嫂、弟媳、連襟、妯娌、妻兄弟姐妹。

(六)首次接見者須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拒絕或停止接見之情形

(一)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二)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三)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四)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品者。

(五)冒名頂替他人者。

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二)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條例第21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送入飲食以下列節日為限:

1.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三)前開送入飲食期日,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公告。

(四)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但書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五)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六)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七)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八)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九)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十)受戒治人不得於戒治處分條例第21條第2項但書所列節日以外之時間送入飲食。

六、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受刑人部分:符合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6條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受戒治人部分: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報告)單,並經長官核准後,於辦理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三)受觀察勒戒人部分: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觀察勒戒人填載申請(報告)單,並經長官核准後,於辦理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七、其他

(一)接見室禁止攝影,並請將行動電話予以關機,不得使用。

(二)接見室查詢電話服務(02)8666-6432 轉分機 306 或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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