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寄物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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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寄入菜餚有何限制規定?
A: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二)送入人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三)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四)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Q:受戒治人何時可以寄入菜餚?
A:按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飲食不得送入。但遇特定節日 開放送入飲食時,本所將事先公告於本所網站電子公佈欄及接見室。
Q:如何寄入必需物品?
A:
一、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Q:可否寄入醫療藥品?
A: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Q:如何寄入金錢?
A: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日常生活用品等之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新台幣300元,故請儘量不要寄送太多金錢,除非因自費醫療或繳交「勒戒費用」,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以免造成收容人養成奢侈浪費習慣,其寄入方式如下:
一、接見時由接見窗口寄入。
二、以匯票掛號郵寄寄入。
三、以現金袋郵寄(此種方式不建議採用,避免有偽鈔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