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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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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模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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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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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模式流程圖

 

 

戒治模式流程圖

 


 

本所戒治模式如上圖,本模式整合本所各種專業人員與所外醫療、更生、就業、宗教、追蹤輔導等資源而成

期藉由結合各種專業資源,提供良好戒癮課程與輔導處遇,以激發受戒治人戒癮之決心與動機,使其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復發。茲說明模式內涵如下。

 

一、一般處遇課程

戒治處遇課程之實施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辦理,考量各階段的處遇重點及受戒治人之需要,依法務部頒訂之【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安排適當課程;且定期評鑑授課師資,以確保授課之品質。

 

二、技藝訓練課程

為協助受戒治人培養一技之長,本所除聘邀新店、三重、板橋等就業服務站及北區職訓中心,入所為受戒治人講授就業推廣課程外,亦與更生保護會士林、台北、板橋分會合作辦理各項短期技藝訓練課程,由受戒治人主動報名參訓,從學習中使受戒治人重新肯定自我與增進成就感,俾其出所後易於就業或創業。

 

三、專業處遇課程

本所戒治處遇以受戒治人個別需求為基礎,進行個人化的個別處遇並以其需求安排團體處遇。本所受戒治人入所後,經新收調查、心理狀態評估及社會工作需求處遇評估,依受戒治人之需求及個人身心狀態擬定個別化及系統性之處遇計畫,由輔導員、心理師、社工員及戒護科同仁組成管教小組,並召開會議討論受戒治人之處遇計畫。

 

輔導員擔任個案管理員之角色,協助個案所內處遇相關事宜;計畫專責人員則協助分派個案至所內專業人員,每位受戒治人於出所前至少接受6次之個別處遇,並依個別評估結果了解受戒治人參加團體之適合度、問題與需求,分派個案進行不同之團體處遇,每位受戒治人出所前至少參加2個主題以上之團體處遇;對於特殊個案不適於進入團體處遇者,則依其狀況及需求加強個別處遇之次數或進行其他適合之處遇。

 

待受戒治人完成系統性之處遇計畫後,由擔任個管員之輔導員彙整處遇資料,陳核後歸檔備查。

 

四、追蹤輔導

出所個案若另有司法案件或殘刑者則進行接押,然期滿出所或停戒出所者即均會啟動出所追蹤輔導機制。本所除在個案出所後函報戶籍所在地之警局、更生保護會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外,另由所內的個別處遇者進行電話追蹤,並適時的給予出所個案關懷或協助。其追蹤頻率為出所後6個內3次電訪。當個案有所需要時,個別處遇者會提供相關的社會資源或心理輔導以協助個案順利的復歸社會。

 

辦理出所追蹤業務,主要了解個案之居住情形、工作狀況、社會適應情形等。本所依國家毒品政策擔負著司法藥癮個案心理戒治的角色與任務,其終極目的乃盼藥癮者在接受相關的心理戒治服務後,能有效的降低其毒品再犯風險。現階段本所戒治醫療處遇模式整合了本所專業人力與外聘專業師資,提供更符合個案需求的戒治醫療服務。本所之戒治處遇目標為致力推動戒毒輔導方案,提昇戒治成效,期透過多元而專業之處遇,協助受戒治人徹底戒除心癮,並能順利復歸社會,展開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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