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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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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評估與審查old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5
  • 資料點閱次數:178

 

 

一、各期別戒治處遇評估辦理:

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11Ⅱ之規定,戒治共分為三期別依序行之,分別為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並依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2、§6~§8之規定,針對生活規律性(分為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與輔導課程(分為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諮商輔導、衛生教育、成癮概念、法治教育、人文教育、生涯輔導)之參與進行評估,於各期別處遇評估合格之後予以進期。

二、停止戒治審查:

依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2Ⅱ之規定,於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合格後(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11之規定,戒治期間至少為6個月以上),辦理停止強制戒治。並由輔導員提管教小組會議通過,核轉所務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所陳報該管地檢署,待本所收到停戒通知書後始辦理釋放。

 

 

百年加一再創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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