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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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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9
  • 資料點閱次數: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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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注意事項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民國1141219日施行)

一、接見對象及次數

(一)受刑人

  1.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
  2.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 接見次數如下: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任1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41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31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為不影響本所管理及其他受刑人接見時間,每日以1次為原則)。

(二)受戒治人

  1.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規定。
  2. 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3. 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

(三)受觀察勒戒人

  1.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
  2. 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 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1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

二、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一)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3人為限。

(二)接見登記時間:

  1. 每週一至週五:
    • 上午8時至11
    • 下午1330分至16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公日曆表為準)。
  2.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上。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四)接見交談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限;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

三、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

(一)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三)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五)二親等內姻親:岳父母、女婿、兒媳、姊夫、妹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妻之兄弟姊妹。

(六)首次接見者應出示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1. 本國籍:收容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身分證(三擇一)。
  2. 外國籍:
    • 外僑居留證(配偶欄需登載),或
    • 外國領事館或外國官方在臺辦事處簽證文件,並附繁體中文譯本(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家庭簿)。

四、得拒絕或停止接見之情形

(一)未攜帶本人有照片之證件者(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或有照片之學生證、軍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敬老卡、愛心悠遊卡)。
(二)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三)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四)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違禁品者。
(五)冒名頂替他人者。

五、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以主食、菜餚、水果、餅乾為限。

(二)外界送入對象:指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及由收容人書面申請提出之人(不得逾三人,變更時亦同)。

(三)送入規定:

  1. 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2. 每一送入人每日限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四)受戒治人送入飲食,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1條但書規定,限於下列節日(以本所公告為準):

  1. 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 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中秋節。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送入:

  1. 夾藏違禁品或妨害機關紀律者(如含酒精成分或未熟食物)。
  2. 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且尚未改善者。
  3. 法規規定不得或不宜送入者。
  4. 其他足認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七)下列飲食因無法檢查或檢查後易變質、易腐敗者,不許送入:

  1. 茶葉。
  2. 結晶狀、粉狀、膏狀、流質、醃製品及冰凍食物。
  3. 未剁切之魚、肉或長條莖管類蔬菜(切塊、切片後可送入)。
  4. 未去殼之海鮮、堅果或蛋類(去殼後可送入)。
  5. 生食、生鮮食品、乳品。

(八)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六、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如下:

  1. 衣、褲、帽、襪、內衣、內褲:各3件。
  2.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毛巾:各1件。
  3. 圖書雜誌:3本。
  4. 信封50個、信紙100張、郵票總面額300元、筆3支。
  5. 親友照片3張。
  6. 眼鏡:依實際需求。
  7. 健保憑證等身分文件:依實際需求。

(二)其他財物須經機關長官核准後送入,如報紙、點字讀物、宗教用品、醫療輔具等。

(三)寄入方式須依機關指定時間、地點或其他許可方式辦理。

七、送入金錢處理原則

(一)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二)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收容人保管金總額逾十萬元者,機關得限制送入次數或數額。

八、其他

(一)接見室禁止攝影,行動電話請關機。
(二)進入接見窗口前,請將手機、手提包及背包置於置物櫃;飲食、檳榔及寵物禁止入內。
(三)接見室查詢電話:(028666-6432 分機3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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