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調查分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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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類
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8、9條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並捺印指紋及照相,以建立其個人檔案,本所依上述規定於受戒治人入所後實施各項新收調查作業。
一、入所講習:
本所依收容人入所之類別分為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受刑人之入所講習。告知各類別處遇及應遵守之事項,以消除其對陌生環境的恐懼心理,進而適應所內生活規範。
二、直接調查:
包括照相、基本資料調查及填寫,藉以了解收容人之教育、職業、犯罪經過及家庭狀況等資訊。
三、間接調查:
函文轄區警察機關及家屬,協助調查收容人社會背景及了解其家庭狀況。
四、心理測驗與處遇需求評估:
為能進一步了解受戒治人之身心狀況及需求,並提升戒治處遇成效,心理師及社工員於實施新收調查作業時,輔導受戒治人填寫心理測驗及社工處遇需求評估問卷,作為後續設計各項處遇計畫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