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公告本所收容人待領金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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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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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80條及第82條規定。
二、請出監(所)之收容人於3月10日前攜帶身分證及私章至本所總務科保管股領取。
三、收容人已死亡者,請繼承人攜帶死亡證明書,並依前揭事項辦理。
四、自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6個月後(112年9月10日),收容人或繼承人仍未申請發還者,依法將其金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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