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戒治所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pdf,docx,odt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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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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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條件:
(一)律師接見之律師: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
人、洽談委任事宜之律師。
(二)辯護人接見之辯護人:刑事被告選任之律師、審判中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
律師、非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為辯護人者。
二、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
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
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
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
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
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所
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
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所查驗。
三、申辦方式及流程:
(一)當日申請:
1.先至服務台辦理登記後至總務科名籍填寫律師、辯護人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經審閱無誤後至接待室休息片刻,由戒護人員引導至戒護區接見。
2.進入戒護區前應測量體溫、完成消毒並接受檢查,目前本所基於戒護安全考量仍不
開放平板電腦、行動電話或其他可連結網路之通訊電子設備。
3.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間如下:
(1)登記時間:上班日上午08:30 至 11:00、下午13:30 至 16:00。
(2)接見時間:上班日上午08:50 至 11:30、下午13:50 至 16:30。
(二)預約接見:
1.以曾與該被申請者為律師、辯護人接見且於獄政系統上有紀錄者為限。
2.自接見日期前三日至前一日之上午09:00 至 12:00、下午13:30 至 16:00以
電話(02-8666-6432分機169、271戒護科承辦人)提出申請,如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則提前至該假日前一日截止。
3.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前10分鐘,持相關文件於本所辦理登記,其餘辦理程序與
當日申請接見相同。
4.取消預約,最遲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16:00時前取消;未取消申請造成權
益損失應自行負責。
5.預約時段:上班日上午09:00、10:00;下午14:00、15:00,上、下午各二梯
次辦理接見。
6.每位律師、辯護人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並限制同一時段,如需接見多人,除第一
位預約外,其他須現場登記。
四、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戒護科,連絡電話:02-8666-6432分機169、271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僅能寄入或收受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給予收容人,其餘物品
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不予收受。
(二)律師、辯護人轉交收容人相關訴訟文書時,應由戒護人員檢查有無違禁品後,在交
予收容人。
(三)基於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監看不予聞」之原則,律師、辯護人接見過程
中,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僅即時監看;惟律師、辯護人接見時不得有違反律師
倫理規範之行為,如有危及本所戒護安全或其他不法情事等狀況發生,本所將依法
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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