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

常見問題--行政申請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 資料點閱次數:5495

 

為民服務問題集--接見篇   為民服務問題集--寄物篇   為民服務問題集--醫療篇   為民服務問題集--行政申請篇  為民服務問題集--其他篇

 

問:如何申請在監(所)證明書?

答:

一、申請要件:收容人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助學貸款、學雜費補助、農、勞、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老人年金、老農年金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車輛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事項,需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者。

二、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院、所、校)證明,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問:如何申請出監(所)證明書?

答:本人來所申請,請攜帶身份證、印章至本所行政大樓辦理。如委託親屬來申請,請攜帶委託書、申請者身份證、印章及委託人身分證、印章辦理。

問:如何申請領回收容人保管之身分證?

答:需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指定領回人領回(請利用接見會面或書信方式告知申請)。

問:申請返家探視(病危、奔喪) 應該如何辦理及條件?

答:

(一)返家探視申請要件-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1.收容人於所內提出報告申請書一份。

2.申請書一份。 

3.死亡證明書。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乙份。(必須能夠證明死者與收容人關係)

5.訃文一張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文件。

6.備齊上述文件後,於喪葬前2日(需要上班日)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三)返家探視(病危)應備文件:

1.收容人於所內提出報告申請書一份。

2.申請書一份。

3.病危通知書(3日內)及診斷證明書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乙份。(必須能夠證明病危者與收容人關係)

5.備齊上述文件後,於病危通知書開立3日內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四)如有疑問,請電洽(02)8666-6432167或169;傳真(02)2212-6011

問:戒治費用何時要繳納?如何繳納?

答: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於受戒治人「出所時」由本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戒治人收取並繳納國庫。關於戒治之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未繳之餘額,在出所時將發給繳納通知單及本所帳戶之劃撥單(註明40天為餘額繳納期限),請於繳納期限內到戒治所繳納或劃撥到指定帳戶,逾期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問:受戒治人可否申請低收入戶免繳戒治費用?

答: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之人,於戒治期間、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免繳戒治費用。(鄰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無法辦理免繳戒治費用)

(一)收容人本身為低收入戶者-應檢具申請報告單、戒治期間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二)收容人同戶籍中之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任一人為低收入戶者-應檢具申請報告單、戒治期間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有同戶證明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須收容人本人在低收入戶口內)。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