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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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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醫療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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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收容人在所內如有疾病如何處理?

答:本所與新店耕莘醫院簽有醫療合作契約,由新店耕莘醫院於所內提供健保醫師醫療門診,科別有:家醫科、感染科、精神科及牙科門診,收容人自行提出看病申請即可獲得適當醫療處置;如遇所內醫療資源無法處置之疾病,由所內看診醫師開立轉診單後戒護外醫後至指定醫療院所就診,若收容人有緊急醫療需求時,本所立即安排戒護外醫至特定醫療院所就醫。

問:收容人看病的費用由誰來負擔?

答:102年起矯正機關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除刑期2個月以下收容人健保保費自行負擔外,其餘收容人由矯正署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惟就診掛號費、部分負擔及藥費部分負擔等仍需由收容人自行支付。

問:收容人如何申請寄入藥物?

答:新收收容人入所2週內可申請寄入藥品,及3個月內之慢性處方箋(由本所合作藥局調劑給藥)。入所逾2週後藥品統一由本所健保合作醫療院所開立。

問:申請寄藥之流程為何?

答:備好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攜帶未拆封且標示完整之藥品(藥袋或處方箋)至本所正門單一窗口辦理。

問:有重大疾病可否申請保外就醫?

答:

()法令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等法規辦理。

(二)要件: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程序:

1.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核,經矯正署核准後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2.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其他規定:

1.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不列入刑期。

2.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3.保外醫治期間本所將不定期派員察看病情,以作為是否需辦理展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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