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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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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 資料點閱次數:4782

 

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予駁回。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所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費;複製之收費標準如下:

()影印機紙張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5倍計價。

()電子檔紙張黑白列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5倍計價。

()複製品郵寄,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十、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所。

地址:23153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電話:(02)86666432163

十一、檔案應用場所:

地址:23153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電話:(02)86666432轉受收檔案應用閱覽業務之承辦人。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130分及下午2時至430分;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十二、本表檔案申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並裝訂於申請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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