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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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輔佐人係指協助申請人閱覽檔案者。
五、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六、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予駁回。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所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費;複製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影印機紙張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5倍計價。
(二)電子檔紙張黑白列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5倍計價。
(三)複製品郵寄,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十、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所。
地址:23153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電話:(02)86666432轉163
十一、檔案應用場所:
地址:23153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電話:(02)86666432轉受收檔案應用閱覽業務之承辦人。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十二、本表檔案申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並裝訂於申請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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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應用申請書(DOC).doc49 KB 108-01-24 下載次數:471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應用申請書(ODT).odt15 KB 108-01-24 下載次數:205